臺海網12月30日訊 據廈門廣電報道 從網絡上購買設備,等受害人熟睡之后,使用設備隨機采集、攔截各類手機短信。之后,再將收集到的包含有手機號碼、驗證碼等內容的信息轉賣給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近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信用卡詐騙案件。

被告人陳某和郭某是朋友關系。去年10月,陳某通過網絡購買名為“嗅探”的短信采集設備,架設在位于湖里區(qū)圓山北里的暫住處。在夜深人靜的時候,隨機攔截、采集一定范圍內的手機用戶收到的短信。陳某經過篩選,先將一些包含有手機號碼的短信內容提供給網絡上的買家,這些買家會使用這些手機號登陸受害人的支付寶、京東購物等平臺。陳某再將竊取到的受害人驗證碼等信息提供給買家,方便買家修改支付密碼。最后,網絡買家利用購物消費的方式,刷走受害人銀行卡里的錢。截至2019年3月,陳某采用這種方式,伙同他人騙取多名受害人共計95800多元,陳某提成15000元。之后,陳某又將“嗅探”設備架設到朋友郭某的家中。郭某明知陳某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還為他提供場所,與他一起詐騙他人錢款共計近7萬元,陳某支付給郭某2000元的分成。
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使用互聯網和通訊終端,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陳某的律師表示,在詐騙他人信用卡錢款的過程中,陳某只是負責提供手機號碼、驗證碼等短信內容,并沒有親自操作轉賬、消費、扣款的詐騙行為,因此應當以盜竊罪論處。被告人郭某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目前,思明法院還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