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女士手中的代金券沒有標“有效期”
臺海網(wǎng)6月21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林毅彬 文/圖)消費滿一定金額贈送代金券,是多數(shù)商家的促銷手段,也頗受消費者歡迎。近日,市民葉女士拿著手中的幾張代金券前往餐館消費,卻被告知活動已截止、代金券“已作廢”,她為此與商家產(chǎn)生了糾紛。那么,代金券尚未過期,為何不能使用?導報記者進行調查。
代金券無有效期商家卻稱“已作廢”
19日傍晚,市民葉女士下班后與幾個閨蜜來到蓮花公園附近一家海鮮餐廳聚餐。她說,包里放著這家餐廳贈送的代金券,她想趁這個機會把券消費掉。“幾個月前,我和家人第一次去這家消費,剛好遇到做活動,送了我們兩張代金券,每張50元。”葉女士說,當時還留心看了一下這幾張券,并未標注有效期,只寫明消費滿388元才可以使用代金券,并且一次只能用一張,“只要餐廳不倒閉,我都可以過去抵用”。
當晚,七八個姐妹共消費了800余元。葉女士前去買單,拿出一張代金券給服務員,誰知服務員卻說:“抱歉,這個活動我們現(xiàn)在已經(jīng)截止了,券不能用了。”葉女士很驚訝:“沒寫有效期啊,既然送了就要讓我們用,你們怎么可以隨意改變規(guī)定!”葉女士與餐廳經(jīng)理理論,誰知對方也斬釘截鐵表示代金券“已作廢”,已注明“最終解釋權在商家”。協(xié)商無果,葉女士憤然離去。“他們這事不給個說法,我就要投訴到消協(xié)去!”
商家稱生意不好已貼“告示”代金券作廢
導報記者據(jù)此聯(lián)系該餐廳負責人鄭先生,他介紹,3月初,餐廳進行周年慶活動,特制作了200張代金券回饋顧客,但是近期因為成本上漲,公司決定取消這項優(yōu)惠。他說,上個月初,店里還貼出“告示”,宣告當月代金券“作廢”。“希望顧客理解,現(xiàn)在生意確實不好做。”鄭先生也承認,公司確實“考慮不周”,給顧客帶來不便。導報記者咨詢相關專家后告知鄭先生,這樣的行為已涉嫌違法,希望雙方進一步協(xié)商。
昨日,餐廳通知葉女士,可以拿這兩張券前往退款,一次性進行抵用。至于是否還有消費者持有該券,會否再有糾紛,尚不得而知,餐廳負責人并未明確表示。
律師說法
“最終解釋權”違反相關規(guī)定
對此,福建涇渭明律師事務所鄭加源律師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法》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發(fā)生爭議時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更是將“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列為違法條款。
該餐廳的“解釋”是“霸王條款”,顯然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對消費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犯了其知情權,已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