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婚姻:重立遺囑,又贈房給再婚妻子
2002年,趙大爺再婚,與孫女士登記結婚。2004年,401室房屋辦理了《土地房屋權證》,產(chǎn)權登記信息載明權屬人為趙大爺,房屋產(chǎn)權來源為1993年購買住改房,房屋產(chǎn)權比例為40%。
2008年,趙大爺再次到公證處立下遺囑,主要內(nèi)容為:本人去世之后,401室的房產(chǎn)中屬于本人的產(chǎn)權份額及名下的動產(chǎn)全部留給妻子孫女士一人繼承,若屬于本人的房產(chǎn)遇政府拆遷征用,所取得的安置房或補償金屬于我本人的份額也全部留給妻子孫女士一人繼承。”2013年,趙大爺死亡。
2017年,孫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401室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趙大爺名下的全部所有權。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401室房屋雖登記在趙大爺名下,但趙大爺家庭成員簽訂的《商議書》明確說明了該房屋系由趙老大及趙老大妻子出資購買,產(chǎn)權歸趙老大所有。該《商議書》在性質(zhì)上并非贈與協(xié)議,而是包括趙大爺在內(nèi)的家庭成員對401室房屋的名義購買人、實際出資人以及產(chǎn)權歸屬進行了確認。該《商議書》合法有效。
因此,401室房屋的權屬實際歸趙老大及其配偶所有,而非趙大爺。而且,趙老大及其配偶獲得該房屋權屬并非來源于趙大爺?shù)馁浥c,不存在趙大爺單方面撤銷贈與或另立遺囑處理該房屋權屬的情形。所以,401室房屋實際權屬人并非趙大爺,依法不能作為遺產(chǎn)進行繼承。
判決:分割協(xié)議不是贈與,老人無權單方撤銷
所以,一審判決認定,孫女士要求依照趙大爺?shù)倪z囑繼承其名下401室房屋份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趙大爺生前于1993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簽訂的《商議書》已經(jīng)明確記載了401室房屋實際由趙老大及其妻子出資以趙大爺名義購買,以及全體家庭成員確認該房屋權屬歸趙老大夫妻的事實。1998年,趙大爺再次在其親筆書寫的《遺囑》中就前述事實予以確認。因此,《商議書》關于401室房屋出資情況及歸屬的確認并非趙大爺一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而是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意思表示,趙大爺個人無權變更或撤銷《商議書》確認的事實。
近日,廈門中院因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后,趙老大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401室房屋登記在趙大爺名下的40%所有權歸趙老大所有,并要求孫女士等人協(xié)助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法院也判決支持了趙老大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