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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chǎn)中介提供居間服務,是為買賣成交后賺取傭金。但有時候,買賣尚未成交,中介也可能先掏錢“穩(wěn)住”賣方,確保房源的獨家性。近日,一起關于獨家委托的房產(chǎn)買賣官司就在湖里法院開打。
支付押金| 中介保獨家房源
2016年,阿偉與一家房產(chǎn)中介公司(文中簡稱中介)簽訂了《獨家房產(chǎn)銷售委托書》。委托書中約定,阿偉委托該中介出售其位于金湖路上的一處房產(chǎn),委托期限為40天,從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委托出售價為240萬元(實收價)或48514元/平方米。阿偉同意,在此價格基礎上通過中介介紹達成意向均可成交。
此外,委托書還約定,委托期內(nèi),阿偉自行撮合成交或與其他中介組織成交或個人成交,均應向乙方支付中介傭金,同等條件下,阿偉應先與中介介紹的客戶成交。為確保該房源為獨家享有,中介以委托書約定向阿偉交付押金2000元。雙方約定,若在約定期限內(nèi)出售房屋,阿偉退還押金,否則押金由阿偉沒收。
2016年11月8日,中介找到了合適購房者并與其簽訂了《購房意向書》。但中介聯(lián)系阿偉時,阿偉卻不予理會,私自將房產(chǎn)售出。收了押金卻不給“獨家”,中介公司一怒之下,將阿偉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押金2000元,支付中介傭金1萬元及違約金5萬元。
在阿偉看來,簽了《獨家房產(chǎn)銷售委托書》,并不意味著必須成交,且房屋買賣涉及各方面,也不意味著簽了獨家委托交易就必然成功。
單方解約| 要承擔違約責任
經(jīng)審理,法院確認,中介在委托期內(nèi)已經(jīng)找到了愿以委托出售價240萬元購買這套房屋的合適客戶,并將此事告知了阿偉。阿偉將房屋另售他人的行為是否發(fā)生于獨家委托期間,這成了案件爭議的焦點。
中介向法院提交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載明,阿偉與案外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12月8日,但該合同為交易雙方網(wǎng)簽的合同,是提交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備案的合同。按照存量房交易習慣、約定成交價看來,阿偉與案外人還簽訂了另一份合同。為查明該問題,法院責令阿偉提交該房屋買賣合同,但其在指定期限內(nèi)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最終,湖里法院采信了中介的主張,認定阿偉在約定的獨家委托期內(nèi)將房產(chǎn)另售他人。
湖里法院審理認為,居間合同設置了獨家委托條款,委托人仍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但委托人有權行使任意解除權,不等于其無須對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此案中,阿偉將房產(chǎn)另售他人應視為解除合同關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中介要求返還2000元押金的主張,并考慮買賣不確定性,酌定違約金為15000元。因中介未促成買賣合同成立,故中介要求傭金的主張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