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客戶產品的“秘密”,小輝一直守口如瓶,直到2016年8月12日。原來,H產品還未上市,就在網絡上引發(fā)了各種猜測。當天,小輝上網看到了關于H產品的猜測,不由自主地參與其中。當看到與H產品設計不相一致的猜測時,他一沖動,就將手機里的兩張產品后蓋圖發(fā)到了網上。幾分鐘后,他意識到了自己的泄密行為,但為時已晚,消息無法撤回。幾小時后,小輝泄密的那兩張照片在網絡上迅速傳播,各種關于產品的推測鋪天蓋地??吹竭@些,小輝后悔不已。
當晚11時許,小輝所在公司接到客戶通告,H產品后蓋結構泄露,要求小輝所在公司自查是否泄密。根據客戶提供的照片,通過信息技術處理,次日上午11時許,公司查明,兩張照片來自小輝手機。
當相關負責人聯(lián)系上小輝時,小輝承認了泄密行為,并坦言這兩張照片拍攝于6月。事發(fā)后,公司報警處理,小輝被取保候審。“逛論壇的時候隨手發(fā)照片與網友交流,沒想過會是這樣的后果,真的很后悔。”小輝說。
調解員居中協(xié)商 員工賠償8萬元
小輝的一念之差涉嫌泄露公司商業(yè)機密,也面臨著巨額索賠。根據兩公司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小輝所在公司需要承擔罰款100萬元。
新陽司法所調解員林水木仔細查看了小輝與公司簽訂的《員工保密協(xié)議》。協(xié)議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將一切載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照片、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產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帶出保密場所,或泄露給任何第三方知悉(包括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不得知悉該項目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此外,小輝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對保密事項進行了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林水木向小輝解釋了賠償的必然性,小輝也表示愿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但100萬元對小輝這樣的工薪族而言,是一筆可望不可及的巨款??紤]到小輝的實際情況,林水木建議公司在賠償金額方面能酌情考慮。公司最終接受了林水木建議,僅向小輝索賠8萬元,并對小輝在本次事件中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表示諒解,建議司法機關從輕、減輕或免除對小輝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