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2月16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房東提前解約,租客起訴索賠違約金,為何最終敗訴?只因租客違建。近日,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趙先生租住嘉禾路附近的房子有幾年時間了,2012年4月,他和當(dāng)時的房主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6年,每月租金4000元。不過,租期還沒到,2014年2月,房主就把這套房子賣給了王女士,一開始這樁買賣并沒有影響到趙先生的居住,因為王女士仍愿意繼續(xù)把房子租給他。
但沒過多久,王女士就提出了解約,理由是趙先生擅自改變了房屋的結(jié)構(gòu)。2014年底,城管部門對趙先生的違法改建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趙先生說,自己的改建是和前任房主說好的,前任房主沒有提出異議,現(xiàn)在既然王女士要提前收回房子他也同意,但應(yīng)賠償違約金。雙方矛盾越鬧越大,趙先生不肯搬離,王女士申報停水停電,還叫工人換門鎖,趙先生則報警。
為解決糾紛,趙先生向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女士支付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金10萬元。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先生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改建征得房主的同意,而且即使經(jīng)過了房主的同意,也不能使其違建的行為變得合法,既然趙先生已同意解除合同,再起訴要求王女士支付違約金,于法無據(jù),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趙先生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