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與在先使用人合作,不等同于自己也是在先使用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關于“啟航”的在先使用權問題。首先,在先使用人應是北京啟航培訓學校,而不是研友公司,雖然雙方之間存在合作關系,但是并不意味著研友公司就等同于在先使用人。其次,根據(jù)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生效判決,北京啟航培訓學校的在先使用權也是附有一定條件的,要與注冊商標有所區(qū)別。而研友公司的經(jīng)營場所、微信公號、宣傳資料上直接使用“啟航”,沒有任何區(qū)別標識,又同是教育培訓領域,易對公眾造成混淆。
法院判決如下:研友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侵權,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的標識,判令研友公司支付15萬元賠償金,并登報聲明,澄清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