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坦白肇事事實
2014年3月10日、3月19日,陳某、張某才分別向警方坦白是由張某駕車肇事,陳某并不在場的事實。
張某表示,事故發(fā)生時的小車是由他駕駛,妻子陳某當時在家里。事發(fā)前,他想要到路左側方向去吃點心,就駕車左轉跨過道路中心線,接著撞到對向摩托車的左前部,看到摩托車駕駛員受傷后,他就打120和110電話,接著又打電話叫陳某來到現(xiàn)場。讓妻子“頂罪”的理由是:他沒有駕駛證,而妻子有。
2014年3月26日,同安交警大隊以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為由,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今年2月6日,被告人張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同時,公安民警當場在其臥室床頭查獲手槍狀槍形物一支,在該槍形物的彈夾內有彈形物五發(fā)。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對其非法持有上述槍支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判決
妻子作假證犯包庇罪
同安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還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陳某明知張某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兩名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