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26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二房東和租客簽了合同,但沒有實際履行,還寫上了“合同作廢”四個大字。但租客要求退還11.7萬元押金時,二房東不樂意了。經集美區(qū)法院和廈門中院兩級法院的審理,最終二房東敗訴。
租客資金緊張 要求解除合同
2015年8月,老李作為二房東,把位于集美區(qū)的一處店面轉租給阿強,店面建筑面積230平方米,每月租金11.7萬元,租賃時間從2015年12月到2021年11月。簽合同當天,阿強就把11.7萬元的押金交給老李,雙方約定,等合同期滿,阿強結清所有費用,老李再退還押金。
但阿強說,他后來了解到,老李轉租一事并沒有經過房東的允許,因此自己面臨著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加上資金緊張,他便與老李商量解除租賃合同,于是,雙方在合同的空白處簽字確認,但老李卻不肯退還押金,他只好到法院提起訴訟。
二房東舉證不能 被判返還押金
在法庭上,老李否認了阿強的說法。他表示,解除合同是阿強單方面提出的,轉租早就經過房東同意,而且他只是應阿強的要求在空白處簽名,當時合同上并沒有“合同作廢”四個字。
阿強立即反駁:“合同一式兩份,老李保管的那份合同上也注明了作廢,讓他拿出看看就知道真假。”結果庭審結束后7天,老李也沒有提交這份合同作為證據。法官明確告訴老李,如果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審理認為,押金的作用在于確保阿強的租賃期間及時交清費用,而老李在租賃期開始前即解除租賃合同,并未產生需要阿強支付的費用,雙方亦未就押金另行約定,故依據合同履行情況,阿強要求老李返還押金11.7萬元,于法有據,判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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