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財兩空:傷害老父被判還房產(chǎn)
在菲律賓的控訴,以兒子控訴老爸犯罪開始,最終竟以兒子自己被捕結束。原來,菲律賓的檢察官調查發(fā)現(xiàn),大林指控家人犯罪并不符實,事實上是大林自己犯有“偽造公文罪”。于是,菲律賓執(zhí)法部門逮捕了大林。
近日,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系老林對大林的贈與。而老林一生勞作,不僅含辛茹苦撫養(yǎng)大林長大,并助他成家立業(yè),而且還進一步撫養(yǎng)大林的兩個兒子,如今父子卻為房產(chǎn)反目上法庭,精神受到極大的傷害。
雖然,大林否認自己的行為傷害到父親。但是,法院表示,大林在接受了老林的巨額財產(chǎn)贈與后,不僅不盡孝道,而且還基于經(jīng)濟利益的原因對父親提起民事訴訟,甚至刑事控告,企圖讓年邁的父親受到刑事制裁,對老父親精神層面造成嚴重傷害,致使本案所涉贈與依據(jù)的父子親情的基礎喪失。
因此,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老人的訴求,判決撤銷老林對大林位于廈禾路的店面的贈與,并要求大林將房產(chǎn)過戶登記至老林名下。
法官說法
父親受到傷害有權撤銷贈與
本來是父子 相煎何太急?據(jù)中院法官介紹,近年來父子對簿公堂的官司越來越多,父子反目引發(fā)的“討房大戰(zhàn)”也頻頻出現(xiàn)。例如有的父母將唯一房產(chǎn)贈與子女后,子女卻拒絕父母居住,令父母無家可歸,導致父母子女對簿公堂,讓原本血濃于水的親情淪喪,也讓老人心傷。
對此,法官提醒,針對不動產(chǎn)的贈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侵害的情況應包括身體健康、精神、人格權、財產(chǎn)權等方面的侵害。
本案中,大林作為老林的長子,理應對年邁的父親懷有尊重、敬重、愛護之心;但他卻以犯罪的名義起訴老父親以及家人,嚴重地傷害了老林的身心。所以,作為贈與人的老父親有權收回贈予的財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