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出現(xiàn)新主人
不久后,問題來了。另一人小青直接找到阿晃,稱其已于幾個月前向阿覺以3萬元/年的價格租下了這塊地,還花1.5萬訂了蛙苗,并出示了雙方簽訂的合同。
阿晃傻眼了。可此時,阿靖卻改口,否認其曾答應幫忙處理問題,并稱此事與自己無關。
花錢整理了養(yǎng)蛙場,還投了蛙苗,阿晃怎能說還就還。為了這事,小青和阿晃沒少吵過。期間,小青還幾次帶人到養(yǎng)蛙場,要阿晃交出養(yǎng)蛙場,否則就砸了。雙方有過肢體沖突,好在民警及時趕到,事態(tài)沒有擴大。
小青要求阿晃賠償其租金及蛙苗訂金損失4.5萬元。對此,阿晃一直是懷疑的態(tài)度,“蛙苗投放時間在7月左右,他10月才來要場地,早就錯過了投放季”。針對這一情況,小青有自己的解釋,稱其訂的是“變態(tài)期”的蛙苗。
僵持了幾個月后,該糾紛通過警民聯(lián)調機制來到了蓮花司法所。
折中方案調解成功
蓮花司法所調解員了解到,小青確實支付了3萬元租金,有合同為證。但那1.5萬元的蛙苗訂金沒有憑證,無法判定。對于阿晃而言,這部分錢要其承擔,難以接受。
摸清了雙方想法后,調解員提出了一個折中的方案———阿晃向小青支付2萬元租金。蛙苗訂金無法證明,阿晃適當補償5000元。
這一方案得到了雙方的認可。但阿晃提出了新問題,小青是向別人租的地,萬一租期內再有人提出新要求怎么辦?
“把這些錢寄存在公認的第三方賬上,租期到了,再支付。”調解員這一建議讓雙方吃了定心丸,阿晃可安心經(jīng)營,小青也不怕拿不到錢。
今年2月,雙方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
【調解36計】
折中調解
以“換”取勝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糾紛中,應該本著鄰里和諧和有效利用土地的原則進行調解。”蓮花司法所所長郭建波說,盡可能爭取更多的利益是當事人的追求,盡可能降低各方的損失則是調解的追求。
在養(yǎng)蛙場之爭中,如果調解往“還”的方向進行,最終一方要損失前期投入,一方可能會因錯過投苗季損失更多。“調解員得換位思考,設身處地了解雙方的想法及可承受的損失范圍,同時還要考慮現(xiàn)實情況,提出可行的方案。”郭建波說。將支付款項存在第三方處,也是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種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