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林女士便把兩方都告上了法庭。
焦點 痛失寵物狗,能索精神損失?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林女士起訴稱,她是來廈的獨居老人,子女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日常只有受害的博美犬相伴,因此,被告的侵權(quán)行為導致她精神受到巨大傷害。所以,她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自己因“寶寶”的死而遭受的損失3萬多元,另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
庭審時,被告斗牛梗犬的主人沒有出庭。而被告寵物店主則答辯說,她并非侵權(quán)動物斗牛梗的所有人,因此,不應對侵權(quán)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寵物店雇員為挽救博美犬,也被斗牛梗咬傷,寵物店也是受害方,不應讓寵物店賠償。
另外,針對林女士索賠精神撫慰金的訴求,寵物店主認為,這并無法律依據(jù),因為博美犬系種類物,可以找到替代物,并不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物品。
判決 兩被告都要賠,責任七三開
近日,思明法院審理認為,一方面,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陳先生違反相關(guān)規(guī)定,在廈門市內(nèi)飼養(yǎng)禁止飼養(yǎng)的斗牛梗,將博美犬咬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當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出現(xiàn)在寵物店時,寵物店的工作人員未盡到特別的注意義務,在安排博美犬進食過程中,也未采取合理的保障防護措施,對事故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所以,寵物店業(yè)主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還認為,老人飼養(yǎng)受害博美犬多年,亦將其視為重要的生活伴侶,基于老人與受害博美犬之間的特殊感情,博美犬的死亡確給老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被告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jù)兩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烈性犬主人與寵物店主的責任比例為7誜3。法院審理認為,死亡博美犬的市場價值2000元,老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因此,一審判決要求,寵物店主賠償給林女士1200元,斗牛梗主人賠償給林女士2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