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拒做鑒定
法院最終認定
無親子關系
事情到了這一步,親子鑒定已經(jīng)成了案件焦點。法官告訴盧燕,如果她一再拒絕親子鑒定,法庭可以依法推定程銘和小東之間沒有親子關系,法定撫養(yǎng)義務也就不存在了。而盧燕依然堅拒,并表示愿意承擔不利后果。
事實上,早在一開始,她就只要求法庭把孩子判給自己,撫養(yǎng)費她愿意自行負擔。
雙方都同意離婚,親子關系也理清楚了,判決的最后一環(huán)便是程銘列出的賠償請求。法庭認定,除了盧燕產(chǎn)子時的4000元住院費和230元奶粉錢外,程銘對其他費用均無法舉證,因此不予認可。綜合考慮雙方的分居時間、小東的年齡、生活環(huán)境及廈門市生活水平,法庭酌定盧燕返還撫養(yǎng)費15000元。至于程銘要求的彩禮錢,因為不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guī)定,法庭不予支持。
關于程銘索要的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法庭認為,盧燕違背了“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程銘的人格利益,給他帶來精神痛苦,應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失。不過10萬元過高,法院最終酌定金額為2萬元。
【法官說法】
法院為何有權
推定孩子非親生?
相信大家看完上文后都有同一個疑惑:法院憑什么可以“推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
這是翔安區(qū)法院審結的首例推定不具有親子關系的離婚糾紛案件。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這一推定的法律依據(jù)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盧燕于婚前懷孕,產(chǎn)后兩個月便攜子出走,和程銘分居時間長達五年,又一直拒絕男方探視孩子……這些事實均對程銘一方有利。同時,法院已經(jīng)明確告知后果,盧燕依舊拒絕做親子鑒定。兩個條件共同作用之下,法院才做出了不存在親子關系的推定。
不過法官也特別指出,一案歸一案,依法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仍然是司法界的難題。到底哪些是必要證據(jù),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必須綜合考慮個案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