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多為酒后肇事
1996年出生的當事人洪某騰,于2014年12月31日初次領到機動車駕駛證,其于2015年1月19日凌晨4:30,酒后駕駛一輛廈門牌照的小型汽車沿324線由東往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與前方張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車損人亡。洪某騰因酒后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且逃逸,被處終身禁駕。
2015年8月11日凌晨1:28,柯某酒后駕駛閩CL***7牌號的二輪摩托車,沿同集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同集路禹洲大學城路段,與橫過道路的行人郭某發(fā)生碰撞,郭某送醫(yī)搶救無效,于2015年8月18日死亡。柯某隨即被處終身禁駕。
2015年9月9日凌晨1:34,在西橋路72號之3店面路段,盧某駕車斜穿道路時,與邵某所駕車輛發(fā)生碰撞,盧某受傷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查,邵某系酒后駕車。
2015年9月27日5:58,曹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行至呂嶺路洪蓮路口時,與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棄車逃逸。曹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警方經(jīng)過調查,最終查獲肇事逃逸的二輪摩托車駕車人楊某。
2015年10月7日23:52,五顯鎮(zhèn)五秀路777號路段,呂某駕駛閩D9***86小型轎車行至事故路段,碰撞固定物,車輛損壞、車上乘客彭某受傷送醫(yī),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呂某肇事后逃逸,后被警方查獲歸案。
【規(guī)定】
兩種情況終身禁駕
廈門交警表示,終身禁駕,即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終身禁駕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二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也就是說,凡是酒后駕車造成重大事故且構成犯罪,無論逃逸與否,都可處終身禁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