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黃健雄說,如果接收詐騙款的卡號主人事后并未轉移該筆款項,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涉嫌犯罪,但在客觀上仍然構成了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徐長青律師說,如果第三方對自己的銀行卡被用于行騙不知情,則被騙款項構成不當得利;如果第三方知道或者主動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用于行騙,則被騙款為被侵占財物,一般不認為不當得利,被害人可提起侵權訴訟。
4問:銀行卡主人,是否觸犯刑法?
徐長青律師認為,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當中,行為人已涉嫌詐騙罪,因此,如果收款銀行卡主明知自己銀行卡用于犯罪,則同樣涉嫌觸犯詐騙罪。導報記者 陳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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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前,陜西人老郭遭遇電話詐騙,他用于治病的3萬元“救命錢”被騙走,匯入廈門市民楊女士的郵政儲蓄卡。
案發(fā)后,老郭來到思明區(qū)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讓楊女士返還不當得利3萬元。但是,因為涉案賬戶是犯罪分子利用楊女士丟失的身份證開設的,楊女士并非不當得利,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當時,老郭身患重病,正等著這筆錢救治。無奈之下,他只好上訴到廈門中院,隨后,案件分配到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員老嚴手中,老嚴先后多次召集雙方調解,還動員楊女士配合提取被凍結的銀行存款,最終說服楊女士,成功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