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12秒也要罰?
  陳先生說,自己駕駛車輛已經經過禁停路段,由于路口有停車讓行標識,因此自己是依法停車觀察路口,屬于正常駕駛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因為其停車10多秒就作出處罰決定過于草率,停車10多秒只能證明“停留”,要證明“違法停放”需要更長時間。
交警部門答辯稱,監(jiān)控照片證明并未如陳先生所說其已駕車經過禁停路段。事發(fā)當時,陳先生停放車輛的道路設有明顯的禁止停車標線,標記有黃色實線。該處不得停車,只要車輛在此停車,就構成了違法停車。
交警同時指出,拍攝兩幅機動車特征圖片的間隔時間為12秒,根據相關監(jiān)控照片,能很清楚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碼、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足以證明違法行為。
終審判決 駁回車主訴求
經審理,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駁回原告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且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不得停車?!兜缆方煌司€》第3.6款也規(guī)定,黃色實線劃于路側或緣石上時,表示禁止路邊停放車輛。而本案中,監(jiān)控顯示,陳先生所駕駛的小型轎車的確停放在路側劃有黃色實線的禁停路段上。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交警部門認定陳先生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停放車輛,并對該車輛所有人陳先生作出交通行政處罰“于法有據”。
法官說法
 準確理解“禁止停車標線”
一審法官認為,本案當中,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原告“路邊停車12秒”即被處罰是否合理?而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是如何理解“禁止停車標線”的含義。
法官分析說,道路交通標線中有兩種禁止停車標線,一種是禁止長時停車線,為黃色虛線,一般施劃于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無緣石的道路可施劃于路面上,用以禁止路邊長時停放車輛,一般情況下允許裝卸貨物或上下人員等臨時停放;另一種則是禁止停車線,為黃色實線,施劃方式同禁止長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路邊停放車輛。
而從本案監(jiān)控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到,陳先生車輛停放位置的路側劃有黃色實線,即表示該路段禁止路邊停車,包括禁止“短時”或“長時”停放車輛。因此,陳先生違法停車的事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