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9月25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商家售賣的“牛肉”不是牛的肉,竟然是母豬肉?近日,思明區(qū)法院發(fā)布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有些商家為了短期的利益突破底線,甚至形成整條產業(yè)鏈造假,消費者被“偷換”的餐桌權益該如何保障?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
案件:低價購進母豬肉當牛肉賣
小范長年在市場擺攤賣牛肉,但自從攤位周邊出現(xiàn)了賣“低價牛肉”的攤販,小范賣的牛肉就逐漸因價格高而無人問津。
小范打聽到了隔壁攤販的“秘訣”,原來,他們有低價采購“牛肉”的渠道。于是,他要來了批發(fā)商阿亮(另案處理)的聯(lián)系方式,開始找阿亮批發(fā)購買低價“牛肉”,并混搭著一部分自己的真牛肉一起賣。
多次接觸后,小范摸清了“套路”:低價購進的“牛肉”,竟然是母豬肉!
阿亮根據(jù)母豬肉不同部位的肉質來冒充不同類型的牛肉——豬頸肉紋理松散,就用來冒充高價的雪花牛肉;豬排骨旁邊的三層肉肥瘦相間,就充作牛腩;豬的腱子肉結實,用來冒充牛腱子肉……
此外,小葉、小陳、小黃等攤販同樣在明知阿亮以母豬肉為原料加工生產假牛肉的情況下,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仍然向阿亮購入假牛肉銷售給消費者。
判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判刑!
截至案發(fā),小范銷售金額為47萬余元、小葉銷售金額為48萬余元、小陳銷售金額為21萬余元、小黃銷售金額為4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范、小葉、小陳、小黃等人以豬肉冒充牛肉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綜合其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犯罪后果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決定對4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4人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責令4人承擔公益損害賠償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
上游生產制造假牛肉的阿亮,及受其雇傭進行豬肉挑選、去油等加工處理的工人和運送批發(fā)假牛肉的司機等人亦被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法官說法
銷售偽劣產品,該當何罪?
很多人可能疑惑,雖然賣的是“假”牛肉,可也是“真”豬肉,怎么就構成犯罪了?
法官說,這涉及到我國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一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犯罪行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它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