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8月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 寄遞高價物品時,許多人都會購買保價服務,可遭遇物品毀損時卻只獲得了低額賠償。一些快遞公司利用“高保低賠”保價條款,變相收取高額保費,損害了寄件人的合法權益。
近日,思明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公司訂購33萬元高端家具,保價10萬元,結果一張價值4萬余元的大理石茶幾臺面斷裂,卻只獲賠不到1萬元。為此,雙方鬧上法庭。
起因 訂購33萬元高端家具,一張茶幾斷裂
M家具公司(化名)是一家銷售家具的公司。一次,公司為客戶訂購國外高端品牌家具,總價超33萬元。家具公司委托某物流配送,快遞員取到貨物后,便在物流公司官網上下單。
下單時保價選項為必填項目,點擊后顯示《電子運單服務條款》:若您已選擇保價,實際價值大于或等于聲明價值時,托寄物部分毀損或內件短少,則按照聲明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
快遞員將配送單拍照發(fā)送給家具公司,單子上載有保價聲明價值10萬元等信息,家具公司按照單子上的價格支付了費用。
然而,快遞送到后,客戶現場開箱檢查時,發(fā)現一張價值4萬余元的大理石茶幾臺面斷裂。
因與物流公司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家具公司又采購了一張同型號的大理石茶幾賠給客戶,價格為3.2萬元。
怪事 保價10萬元,只賠不到1萬元
家具公司認為,既然委托物流運輸時,家具公司已經支付了貨物保價費用,那物流公司就應當按貨物的損失3.2萬元來賠償。
對此,物流公司辯稱,家具公司下單的保價聲明價值是10萬元,茶幾破損后才告知物流公司貨物的實際價值為33萬元,當然要按照投保比例進行賠付,賠償金額=保價聲明價值÷實際價值×實際損失。按照物流公司提出的公式計算,10÷33×3.2=0.96(萬元),消費者只能得到0.96萬元的賠償。
這樣的賠償明顯不足以彌補貨物損失,為此,家具公司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不久前,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判決 物流公司一審被判賠償3.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普通保險常識理解,消費者一般認為保價價值是貨物損毀后能夠獲得的最高賠付價值,若損失不超過該價值,則能獲得全額賠償,而非再根據相應比例進行折算。物流公司官網的《電子運單服務條款》是格式合同,其中關于保價條款的賠償標準和計算方式約定不清,因此應做出對格式條款方(物流公司)不利的解釋。
如果按照物流公司的比例進行計算,就會導致托運人獲得的賠償金額少于未簽訂保價條款能夠獲得的賠償金額,不僅與常理不符,而且屬于明顯減輕物流公司的責任條款。在這種情況下,物流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托運人并進行說明。但快遞員自行在官網下單后,僅通過微信向家具公司發(fā)送了快遞單截圖,并沒有履行合理提示并告知的義務,故該保價條款不對家具公司發(fā)生效力。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物流公司應向家具公司賠償3.2萬元。
法官說法
約定保價,為何要全額賠償?
法官說,快遞企業(yè)的保價服務是指寄件人在郵寄貴重或是需要確保貨物運輸安全的物品時,向快遞公司聲明物品價值并支付額外的保價費用,若運輸過程中出現丟失或毀損的情況,快遞企業(yè)根據寄件人聲明價值進行賠償。
本案中,快遞員下單的保價價值10萬元,茶幾損失3.2萬元,托運人一般認為損失在保價范圍內,是可以全額賠償3.2萬元的;而按照物流公司提出的公式計算,消費者只能得到0.96萬元的賠償。
在沒有約定保價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如因物流導致貨物損毀,物流公司就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是如果有保價,按照物流公司的比例折算后,賠償的金額遠低于未保價時所能獲得的賠償,屬于減輕物流公司責任的情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物流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需要針對保價服務對托運人進行充分的提示說明,保價條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說,保價服務是快遞企業(yè)與寄件人合意達成的增值服務,寄件人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托運貨物的價值,才能讓快遞企業(yè)在運輸過程中引起足夠的重視。
快遞企業(yè)作為增值保價服務和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得濫用其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優(yōu)勢地位,制定不利于寄件人的保價條款,并且應注明賠償金額計算的基數及公式,向寄件人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從而減少“高保低賠”現象的出現,切實維護寄件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