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區(qū)廣場舞文明公約
為共同維護轄區(qū)居民安寧的生活環(huán)境,保障適宜的群眾性健身娛樂權益,構建綠色、和諧、宜居湖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guī)范,現就文明開展廣場舞活動,制定本公約。
一、選擇合適場地。宜選擇空曠遠離居民、學校、醫(yī)院的公共場所。節(jié)假日和午間、夜間的居民區(qū)內部及周邊,工作日正常上班時段的其他企事業(yè)單位辦公場所周邊,不得開展廣場舞活動。(午間指12時至14時30分,夜間指18時至次日8時。)
二、采用適宜形式。在公眾場所進行廣場舞,宜使用舒緩、得體的音樂伴奏,盡量控制活動幅度,盡可能避免干擾他人。不應當使用帶有宗教性質的音樂、儀式、場景,配用哀傷消沉、過度亢奮、不文明歌詞的音樂,或者施行其他可能造成他人心理不適的活動。
三、合理安排時段。廣場舞活動的時間應控制在兩小時之內,且早上7時前、中午12時-14時、晚上21時后不能進行有音樂、噪聲伴奏的廣場舞活動。中高考前15日內和期間,不得開展廣場舞活動。
四、控制噪聲排放。廣場舞活動宜采取使用非外放聲源(如耳機)、佩戴緩沖手套、安裝啟用手機測噪軟件等積極減噪措施?;顒拥膹V播喇叭、人聲或舞蹈動作聲響等噪聲排放不得超標,一般情況7時至21時不得超過60分貝、21時至次日7時不得超過50分貝。不應當配用鼓點性或其他強化節(jié)奏音樂,不應當實施拍擊、跺腳、嘶吼等排放陣發(fā)、振動、沖擊性噪聲或其他易使人生理不適聲響的活動。
湖里區(qū)人民政府
(來源:湖里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