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8月12日訊(海峽導(dǎo)報記者 鄭煒 通訊員 同檢)今年3月底,丁某喝酒至深夜,叫來代駕將自己送回小區(qū)。代駕停好車離開后,發(fā)覺車子停的地方不是很好,就想自己挪車。
不料,在酒精作用下,丁某挪車不到20米,接連撞到邊上的4輛車子。被撞車主報警后,丁某主動投案。經(jīng)血液檢測,丁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25.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同安區(qū)檢察院審查認定,丁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2個月20日,并處罰金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