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一起酒駕牽扯出一張跨省假號牌!因交警夜晚攔查,發(fā)現一名騎著摩托車的男子。該男子先是被發(fā)現酒駕,接著被發(fā)現無證駕駛,盡管車子掛著上海的號牌,然而,這張牌卻大有蹊蹺。近日,思明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與跨省假號牌有關的案件。
起因
一起酒駕牽出一張跨省假號牌
一個冬日的夜晚,飲酒后的周先生騎著小電驢回家,被交警攔下來查酒駕。吹氣檢測值為59mg/100ml,周先生被確認為酒駕。
隨后,交警查看了周先生的機動車駕駛證,發(fā)現他并未取得摩托車類的準駕資格。更離譜的是,周先生的電動車掛著上海的號牌,但交警系統(tǒng)顯示,該號牌的車主另有其人,而且登記的車輛型號等信息與周先生的車完全不符。因此,交警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車扣證。
對此,周先生不服。他認為,他騎的是“電動自行車”,不是機動車,并且他的車已經懸掛了號牌。案涉車牌執(zhí)照是上海交警部門核發(fā)的,明確定義為電動自行車,廈門交警無權作出不一致的判斷。
爭議
狀告交警請求撤銷行政強制措施
近日,周先生為此將交警部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交警部門的行政強制措施。
交警部門認為,周先生的車輛沒有腳踏板,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關技術標準,屬于摩托車。車輛的屬性認定與號牌的地域無關,車輛的屬性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來認定。
判決
酒后駕駛機動車且車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思明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根據交警系統(tǒng)的比對,周先生持有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系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同時,福建省區(qū)域內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應當由省內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其次,國家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腳踏騎行功能都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周先生的車輛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要求,不屬于電動自行車,應認定為機動車。
第三,事發(fā)時周先生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駕駛車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交警部門作出扣留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