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漳州人,因為大學畢業(yè)后想要在廈門工作,所以打算買一套廈門的房子。雖然不符合購房條件,但是樓盤銷售卻說,可以先交定金介紹別人幫小王拿到購房資格。但是小王在交了定金后發(fā)現(xiàn),為她辦理購房資格文件都是虛假的,于是將房地產(chǎn)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取消合同并返還已交的款項。近日,同安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合同糾紛。
去年6月,經(jīng)過中介公司的介紹,小王看中了同安的一處樓盤,當時小王并不具備廈門市購房資格,但樓盤的銷售李某說,能幫忙拿到購房資格,讓小王可以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定金和預付款,鎖定這套房源。后來,李某向小王的父親介紹了中介陳某,稱可以辦理相關購房資格手續(xù),隨后小王父親向陳某提供了小王的身份證號碼、證件照片等信息,但小王收到購房資格材料后發(fā)現(xiàn),陳某是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職業(yè)技能證書等方式辦理的相關材料,既違法也不符合廈門購房條件,因此,小王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應當予以解除,并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及預付款共1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購房款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原告代理人:明明沒有購房資格,根本沒有辦法辦理過戶手續(xù),即便雙方的合同繼續(xù)履行,雙方也無法到房管局進行簽字備案,其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無法實現(xiàn)的。
原告代理人認為,被告的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以拿到購房資格為誘導,使得在校生簽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不當銷售行為,被告在這個過程中未盡到合格的管理義務,其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房地產(chǎn)商承擔。而被告代理人認為,小王在明知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仍然簽訂了合同,被告并沒有強制規(guī)定原告需要什么時候拿到購房資格。與此同時,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如期足額支付首付款,構成違約,因此被告無需退還定金及預付款。
被告代理人:對于原告什么時候會具備購房資格,被告并沒有苛責原告予以相應的合同義務。原告在本案之中,核心的違約問題并不在于購房資格問題上,而是在于他們沒有在按照合同約定,如期支付30%的首付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王不具備廈門市購房資格,原被告雙方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網(wǎng)簽登記備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且雙方對合同解除也無異議,因此合同關系應當解除。而對于合同解除的過錯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原告小王明知自己沒有購房資格,卻仍與開發(fā)商簽訂買賣合同,并試圖通過中介規(guī)避限購政策,存在過錯。被告開發(fā)商也沒有嚴格遵守住房限購政策,并對銷售員工的行為管理不嚴,同樣也存在過錯。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小王和開發(fā)商簽訂的合同解除,開發(fā)商返還小王先前繳納的款項10萬元。而對于小王要求開發(fā)商支付購房款利息損失的訴求,因小王存在過錯,不予支持。(來源: 特區(qū)新聞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