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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8年未簽勞動合同 法院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老劉在海滄某石材廠工作近8年,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5月,由于區(qū)環(huán)保局發(fā)出整改通知,該廠停止生產(chǎn)。2018年7月,老劉與其他勞動者共計21人一起向海滄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確認與石材廠的勞動關系于2018年7月1日解除,并要求分別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仲裁裁決支持了老劉等人的訴求,但是石材廠負責人不服,于是起訴至海滄區(qū)法院。
海滄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老劉與石材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老劉在石材廠提供有償勞務,并按月取得工資,此外必須接受石材廠的管理,不上班須請假。最終,法院判決老劉與石材廠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8年7月1日解除;石材廠向老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4.12萬元并為其補辦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