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進示威者懼怕容貌被拍
香港警方會見傳媒時曾表示,示威者遇到不同意見人士、或拍他們照片的人士,就施以襲擊,濫用私刑。他們攔截要求交出手機、刪除內(nèi)容,當遭到拒絕時,會包圍拍攝者,甚至毆打他人。

蒙面示威者(東網(wǎng))
《大公報》曾報道,一名旺角居民說,自己只是一個普遍市民,早前同妹妹從中環(huán)搭乘港鐵,途中自己妹妹拿手機出來玩,誰知旁邊有一個“黑衣口罩黨”作賊心虛,以為妹妹在攝影,竟然即刻喝叫讓妹妹放下手機,其后,多名暴徒在地鐵上把兩姐妹團團圍住,其中一人更作勢要向其施襲,這名居民直指這種做法“似黑社會”。
“禁蒙面法”歐美多地早實施
“禁蒙面法”顧名思義就是以立法形式及施加刑責(zé),禁止有人在特定場合遮蓋臉部,有關(guān)法例在世界上并不罕見,美國多州、加拿大以及德國等地都有實施,且不少國家都可以對被定罪者處以監(jiān)禁刑罰,部分國家則會以罰款形式處理。
巴黎警察總局的高級警官弗朗索瓦介紹,法律明確規(guī)定禁止蒙面示威,違反者可被拘捕、判處最高一年監(jiān)禁及最多1.5萬歐元罰款,這在很大程度上阻嚇了暴力分子。
“東網(wǎng)”則報道稱,美國紐約市警方不時于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中引用“禁蒙面法”。以2011年“占領(lǐng)華爾街運動”為例,部分示威者就因蒙面而被捕及遭檢控。(海外網(wǎng)/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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