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個聯合懲戒備忘錄密集出臺失信者或無東山再起可能
中國需要個人破產制度寬容創(chuàng)業(yè)失敗
□ 本報記者 萬靜
□ 本報通訊員 王晶 馬家玉
“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企業(yè)破產法,只能算半部破產法。”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yè)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說,“破產程序,實質上是對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完整的破產制度,能夠促進市場發(fā)揮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在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體制不能沒有個人破產制度。”
9月6日,“企業(yè)破產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在法制日報社舉行。李曙光教授等與會專家呼吁早日出臺個人破產法,或將個人破產制度寫入企業(yè)破產法中。
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是豁免個人債務。但同時在一定期限內對破產者的收入嚴格監(jiān)管,對破產者的消費嚴格限制。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很相似。
不同的是,“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而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債務會獲得豁免,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
聯合懲戒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核心機制。作為這項工作的主要負責部門,發(fā)改委在推動違法失信聯合懲戒方面,力度空前。
據記者梳理,從2015年12月24日發(fā)改委會同中國證監(jiān)會等22家單位,簽署《關于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截至2017年8月底,國家發(fā)改委會同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國家郵政局等20個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運輸物流行業(yè)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短短20個月的時間里,發(fā)改委共出臺23個違法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據發(fā)改委財政金融司副司長徐曉波介紹,這23個聯合懲戒備忘錄包括稅收征管、金融、司法、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保險、質量監(jiān)督、環(huán)保等領域,五十多個政府部門共同參與合作,使得針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所輻射的范圍越來越廣,社會影響力來越大,治理效果也越來越明顯。截至今年6月,我國累計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761萬例,限制733萬人次購買飛機票;限制276萬人次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其他動車組一等座以上車票;84萬名失信被執(zhí)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個人破產本質上是寬容失敗
“對于違法失信進行聯合懲戒的實質在于約束和限制。”全國律協(xié)破產與重組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說。
尹正友認為,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fā)的《關于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算是構建了信用聯合獎懲的基本框架?!吨笇б庖姟妨D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具體懲戒措施包括:降低信用等級,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guī)限制行政許可,限制市場準入,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擔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股票上市,限制銀行信貸,限制購買不動產,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綜觀上述這23個聯合懲戒備忘錄,基本體現的意思都是“約束和限制”。
但是尹正友認為,在針對失信聯合懲戒之“網”越織越密的同時,是否考慮到這些失信者都是“老賴”?“老賴”和“無力償還者”是否能混為一談?實際上這個群體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創(chuàng)業(yè)失敗,并非有意拖賴欠款。對于這些人,國家是否應該提供一個制度出口,比如個人破產制度,來給他們一個“重啟”的機會。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寬容失敗的制度?!?/p>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yè)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認為,盡管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當前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zhí)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zhí)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當一部分確實“無法執(zhí)行”的案件通過宣布破產予以化解。然而,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一些債權債務成為“爛賬”,長期纏繞著債權人和債務人,讓雙方都背負著包袱,實質上對兩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