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關注
主犯陳文輝到公安機關投案
為何沒有認定構成自首?
臨沂中院負責人接受《人民日報》采訪并詳解判決理由
為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該案的有關情況及一審判決理由,臨沂中院負責人接受了《人民日報》記者的采訪。
臨沂中院負責人表示,陳文輝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錢造成對方死亡。死亡結果與詐騙行為之間存因果關系。負責人還表示,在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一線”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為“二線”人員親自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徐玉玉的財產權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關注1
被告人陳文輝到公安機關投案,為什么沒有認定構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陳寶生、鄭賢聰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我院認定陳寶生、鄭賢聰構成自首,而沒有認定陳文輝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陳文輝在案發(fā)后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實施詐騙時的部分同案犯,對在九江市的主要詐騙犯罪事實、在網上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在江西省新余市實施的詐騙犯罪事實,均未如實供述。偵查人員通過審訊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陳文輝的全部犯罪事實后,陳文輝才陸續(xù)供述在九江市實施詐騙的同案犯及具體犯罪事實,但對在新余市實施詐騙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點仍未如實供述,直至陳寶生歸案后,陳文輝才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文輝作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糾集者,雖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關注2
對被告人陳文輝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刑法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被告人陳文輝量刑時,我院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第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社會危害性極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審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出了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要求,這也是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萬余次,依法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陳文輝在共同詐騙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其還以家庭經濟困難、亟待救助的在校學生等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社會影響惡劣。
第三,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一線”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為“二線”人員親自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徐玉玉的財產權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既貫徹了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標題:徐玉玉父親接過判決書失聲痛哭 暫未提民事賠償
原鏈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7-20/828249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