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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支付百萬精神撫慰金
在聶樹斌案之前,不少被改判的冤假錯案當事人都申請并獲得了國家賠償。
以呼格吉勒圖案為例,1996年呼格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并執(zhí)行,2014年改判無罪,呼格吉勒圖父母最終獲得的國家賠償為205.9萬元。內蒙古自治區(qū)高院在有關解釋中稱,這筆國家賠償金中,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這是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2379元×20所得數(shù)字;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這是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60所得數(shù)字;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在另一起備受關注的錢仁風案中,錢仁風因云南巧家“幼兒園投毒案”蒙冤入獄近14年,最終獲得國家賠償172萬。按照云南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2015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42.3元計算,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應支付賠償金1223857.3元;此外還包括精神撫慰金50萬元。
12月2日,最高法再審宣判聶樹斌無罪。宣判結束后,聶樹斌母親專門就后續(xù)國家賠償問題咨詢了審判長、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胡云騰現(xiàn)場對張煥枝表示,按照法律規(guī)定兩年之內可以向河北高院提出國家賠償,“數(shù)額可以慢慢商量,河北高院會慎重研究。”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