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邁克爾•喬丹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2015年,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二審判決遺漏邁克爾•喬丹有關(guān)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2016年4月19日、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述10件案件。時隔7個多月,今天,該系列案終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認為:
關(guān)于涉及“喬丹”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的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quán),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guān)“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quán)利”的規(guī)定,應(yīng)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關(guān)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號三件案件,共計七件案件。因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quán),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quán)。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當日,審判長宣布:以上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