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局
落實集體所有權 穩(wěn)定農戶承包權 放活土地經營權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xiàn)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wěn)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fā)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xiàn)和保障,不能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民集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fā)包、調整、監(jiān)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fā)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yōu)勢和作用。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fā)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jiān)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并經農民集體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zhèn)浒?。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并依法獲得補償。
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wěn)定現(xiàn)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guī)建設必要的農業(yè)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并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并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有權依法依規(guī)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wěn)定的經營預期。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yè)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同意,可依法依規(guī)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yè)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條件優(yōu)先續(xù)租承包土地。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guī)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農民集體書面?zhèn)浒浮?/p>
逐步完善“三權”關系。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xiàn)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chuàng)新,逐步完善“三權”關系,為實施“三權分置”提供有力支撐。據(jù)新華社
來源:http://news.cnr.cn/native/gd/20161031/t20161031_52323153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