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搶劫罪被判無期
北京市三分檢指控,被告人王某經(jīng)預謀,與鄒某、葛某(均另案處理)使用事前非法取得的鑰匙進入被害人家中,并以“某機關辦案”為名,持槍、匕首等作案工具將劉某控制后帶至某別墅,劫取兩輛奔馳轎車并取得100余萬元現(xiàn)金,價值300萬余元,其行為應當以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王某的辯護人稱,王某所收集的關于劉某的相關資料,確實是為舉報貪腐而為,而當時王某拍攝的“審訊錄像”顯示,劉某當時對王某的某機關官員身份是信以為真的,交出財物的行為系自愿。雖然王某確實存在展示槍支、控制人身自由等情節(jié),但屬于辦案行為的正常表現(xiàn),不應評價為暴力行為。
三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王某等人非法進入劉某家中,持槍支、匕首對劉某實施了脅迫、捆綁行為,并在劉某人身受到強制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暴力、脅迫特征,劉某在受強制下處分財物,不能認定為自愿。
三中院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王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上繳非法持有的槍支,有一定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文/本報記者 楊琳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8-28/798628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