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剎車不及 男子滑板車撞人判刑

去年,上海一名駕駛電動滑板車的年輕人因為剎車不及,將一名行人撞倒致死。
監(jiān)控畫面顯示,2015年的7月21日早上6點45分左右,鄭某駕駛著一輛電動滑板車在凱旋路上由南向北行駛。在靠近一處沒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附近時,突然走過來一名行人,鄭某剎車不及直接將行人撞倒,自己也摔了個跟頭,被撞行人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司法機關(guān)的鑒定意見顯示,當時鄭某騎行的電動滑板車不符合安全技術(shù)標準,根本不是交通工具。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 謝玨:這是一輛非交通類的工具,采用或使用非交通類的工具致人死亡的話,當然是不在交通肇事罪所規(guī)定的范圍,因此我們最后是認為他是過失致人死亡 這樣一個刑法的罪名。
法院最終宣判鄭某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鄭某還需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死者家屬65萬元。
目前,在上海,這些代步工具除了不能上路外,還不允許在地鐵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使用。
而在國外,一些國家規(guī)定更加嚴格。比如日本,電動滑板車和平衡車不但不能上路行駛,還必須配備剎車、方向燈,車主還需要擁有相應的駕駛執(zhí)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