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
1 與未成年人發(fā)生關系,能否定義為“嫖娼”?
律師稱無強迫現(xiàn)象,便可如此定義;但從未成年人保護角度來說,有失偏頗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張家界紀委的案件通報中,劉禮的違紀行為被稱為“嫖娼”。多名法律界人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盡管當事少女屬于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已年滿14周歲,因此從刑法意義上來說,并不能算“幼女”。在對案件定性時,只要雙方事發(fā)時無強迫現(xiàn)象,便可定義為“嫖娼”。
而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咨詢中心律師宗春山看來,從生理上來說,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不成熟,自身控制力有偏差,不能意識到行為后果。盡管將之定義為“嫖娼”,法律上并無不妥,但從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來說,仍然有失偏頗。
“在這起案件中,將之定義為嫖娼,必然就有賣淫者。”宗春山表示,未成年人被強迫賣淫,違背了自己真實意愿,因此不能算作賣淫。他介紹,去年8月,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嫖宿幼女罪”。他表示,這一司法變動的背后,正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尊重。
2 受害少女未滿18周歲,能否被認定強奸?
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難以有效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那么,在這一案例中,當事官員與未成年少女發(fā)生性關系,能否被認定為強奸?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杰向新京報記者介紹,依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當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不論對方是否自愿,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根據(jù)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當行為人不確定對方是否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宗春山表示,刑法的這一規(guī)定,是出于對14周歲以下幼女的特殊保護,視幼女為不具有性行為的能力,因此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為,也屬無效。“對于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在現(xiàn)行的法律框架下,難以進行有效地保護。”
3 未成年人“牽線”官員,涉案雙方應該如何處理?
在實際判例時,對于這類未成年罪犯,會從輕判罰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罪。在慈利警方公布的案情中,多名未成年人涉案,其作案手法除了引誘外,也含有暴力情節(jié)。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定責?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咨詢中心律師宗春山表示,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涉案團伙中有人年滿18周歲,則需要承擔主責。此外,對于年滿16周歲的涉嫌犯罪人員,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實際判例時,對于這類未成年罪犯,會從輕判罰,單獨關押或者進行社區(qū)矯正。”宗春山說。
宗春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干部“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