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攜妻一同運尸體
當晚11點左右,陳某回到家中,但他始終也沒有將殺死岳父母一事告知妻子。陳某說,當天晚上,他整夜未睡,一直盤算著要再回現(xiàn)場處理一下尸體,并把遺落在現(xiàn)場的砍人兇器帶離。
第二天中午,陳某從家里出發(fā),準備前往岳父母家,并帶上妻子同行。陳某背著雙肩包,在居住地村口的一家超市買了一個墨綠色的拉桿箱,又在去岳父母家途中的商場購買了一個粉色的拉桿箱。
到達岳父母家樓下后,陳某讓妻子在樓下等候,自己獨自上樓,并在進入岳父母家后反鎖了房門。陳某稱,他將帶有岳父母血跡的床單塞進了雙肩包,隨后又想著把部分尸體帶回家,于是便把岳母的尸體從床下拉到廁所,肢解后套上垃圾袋放入兩個拉桿箱里。
這一過程大概用時3個小時。隨后,陳某將門鎖好,背著雙肩背、拉著兩個箱子,來到樓下和妻子會合。按照陳某和其妻子的說法,在樓下等候多時的鄭女士,并沒有對陳某的行為產生過多的猜疑。陳某妻子稱,看到丈夫拉著箱子出來,她幫丈夫拿起一個箱子,感覺很沉,“我問他里面是什么,丈夫說回家后再說”。隨后,兩人打車回家。
回到家后,看到妻子回到房間,陳某將拉桿箱拉到自家院內。據了解,陳某的家是村內一平房院落,院內南側是一排平房,院內西側是廁所。據陳某供述,他用鐵鏟在廁所南邊挖了個1米多深的坑,將裝有尸體的兩個拉桿箱掩埋。隨后,他又將帶有血跡的抹布、毛巾、手紙等在廁所焚燒。
□審理
因自首獲從輕判決
當天晚上,陳某的母親回到家中,陳某向母親和妻子坦白殺死岳父岳母一事,“她倆都要我自首,晚上10點我撥打電話自首”。
偵查機關按照陳某的指認,在陳某家?guī)浇叵乱幻咨疃确秶鷥韧诔龆鄠€包裝物,包括粉色拉桿箱、裝有人體組織的黑色塑料袋、拉桿箱、帶有血跡的床單等物品。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陳某于2014年5月31日被羈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在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陳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
陳某的律師提出,本案是婚姻法庭矛盾激化引發(fā),被害人對導致矛盾激化引發(fā)犯罪負有責任。陳某有自首情節(jié),而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并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陳某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陳某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持兇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兩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肢解李某尸體,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陳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陳某可判處死刑不予立即執(zhí)行。另因其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法院對其限制減刑。
去年6月,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且限制減刑。
日前,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家庭矛盾引發(fā)糾紛適用死刑應該慎重
北京杰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毛延亮表示,本案屬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17號)的規(guī)定,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京華時報記者鄭羽佳
來源:中新網
原文標題:男子因瑣事殺岳父母獲死緩 妻子曾無意中幫助運尸
原文網址: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4-11/782926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