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6人合股中,4人是公職人員
在此案一審中,該案涉及兩次開設賭場,而涉及的被告人共有8人,其中第一次由6人合股開設。
合股的6人中,有4人的身份引人關注,一審判決書稱該4人為“公職人員”。
根據(jù)一審判決書梳理如下:
4名公職人員情況
被告人彭某,現(xiàn)年37歲,原系蒼南縣宜山鎮(zhèn)城建辦工作人員;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處罰金7.5萬元
被告人吳某,現(xiàn)年32歲,原系蒼南縣龍港鎮(zhèn)污水處理公司職工;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處罰金7.5萬元
被告人金某,現(xiàn)年33歲,原系蒼南縣公安局民警;有期徒刑3年8個月,處罰金7萬元
被告人倪某,現(xiàn)年37歲,原系蒼南縣公安局民警;有期徒刑3年6個月,處罰金6.5萬元
上述4名被告人,均為蒼南籍男子。據(jù)了解,案發(fā)時他們都是在職“公職人員”。
其他被告人情況
湯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10萬元
黃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處罰金7.5萬元
蘇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處罰金3萬元
黃乙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處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