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jié)假期之前,大陸爆發(fā)新冠肺炎疫情,大陸官方于1月23日凌晨突然宣布武漢封城,導致諸多在武漢經商的臺灣民眾因而困在武漢,迄今近50天仍無法返臺。
事件發(fā)生之初,民進黨當局及網路輿論紛紛抨擊大陸蠻橫、“綁架臺商”,要求臺灣盡速自武漢“撤僑”。大陸則經過調查后,確認約有1000多人希望返臺,乃同意依據兩岸原已談妥的“春節(jié)包機”架構,由大陸東方航空將相關臺商及眷屬送回臺灣。
遺憾的是,在第1架包機載送247名臺商及眷屬返臺之后,島內輿論丕變,反過來批判大陸“包藏禍心”、“木馬屠城”、“載送病毒來臺”,并且質疑名單不公,亟需醫(yī)療照護之血友病童及其母親未搭上首班包機返臺等等。就在紛紛擾擾中,原本規(guī)劃中的后續(xù)包機都遭到無限期延宕,臺灣網友關切甚殷的血友病童也因此持續(xù)滯留武漢,無法返臺就醫(yī),直到2月24日,才另轉由成都搭機返臺。
然而,從1月23日迄今,據統(tǒng)計仍有約1200名臺商滯留在武漢無法返臺,民進黨當局不但消極協(xié)商,甚至下令民航部門及境管單位對相關臺商進行“注記”,禁止這些民眾自行返臺,只準許搭乘民進黨當局允許的包機返臺。
有“立委”看不下去,質疑民進黨當局注記于法無據。相對于此,以“人權至上”自豪的民進黨當局及側翼人士則宣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下稱“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7條:“臺灣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就是“法令”依據。
筆者必須嚴肅地說,此一說法,顯示了民進黨當局的“憲法”常識嚴重不足。“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明確保障臺灣民眾旅行、返臺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也強調公權力對于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法定”要件必須具備可預見性(“非受法律規(guī)范之人民所不能預見,亦可憑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并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方屬合“憲”。
大法官并強調,即使是“強制隔離”措施,也應該由主管機關“參酌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之意見而為符合比例原則之決定”,且主管機關為相關處分時,“亦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所規(guī)定之相關程序而為之”,以保障民眾行政救濟之權利。
換言之,所謂“防疫的必要處置”,并非賜予民進黨當局一把以防疫之名,藐視“憲法”與人權之尚方寶劍,民進黨當局的行為仍受到“憲法”及法律的規(guī)范。
進一步觀察“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7條,該條只空泛授權民進黨當局“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對于處置或措施的種類、強度、發(fā)動要件等規(guī)范,一概付之闕如,這明顯地違反了法律明確性,根本不得作為限制民眾基本權利的法律依據。
同樣是滯留海外的臺灣民眾,鉆石公主號上的民眾已經安然返臺,前往以色列旅游的11位臺灣民眾因為團員中1人出現(xiàn)呼吸道癥狀,也已經集體返臺。相對于此,滯留武漢的臺灣民眾目前沒有任何癥狀,卻遲遲無法返臺,這與其說是“防疫的必要處置”,不如說是“仇中”的反射動作。
滯留武漢的民眾或可考慮向行政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民進黨當局之“注記”或確認系屬違法,并聲請假處分或停止執(zhí)行。如此,或可在法院介入下,確保渠等返臺之權利及自由。
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