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中閔。(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資料照,郭吉銓攝)
剛剛收到《中國時報》邀稿,讓我寫一篇針對管中閔校長被臺當局“監(jiān)察院”彈劾的評論。平時我應該會爽快答應,但是今天有稍稍遲疑一下,因為管校長就是替雜志寫稿領(lǐng)稿費,然后就被彈劾了。如果我也寫稿,被判定兼職,縱使我在私校服務,不算公務員,但我沒有事先報準“校外兼職”,嚴重的話,我可能會教職不保。想我十年寒窗,養(yǎng)出一圈肥肉,才好不容易有教職,為了一篇報紙評論稿和些許稿費,就丟了,哪里劃算。
好的,我承認我是在講垃圾話,其實我根本沒有思考,我就答應寫稿,因為這件事情荒謬到讓人發(fā)指。整個彈劾是經(jīng)過設計的,利用“監(jiān)察院”這個無能機構(gòu)的議事漏洞,確保有足夠多的走狗會投贊成票,然后硬生生栽個“固定寫稿”的贓,再補個“匿名投稿”的刀,來讓“彈劾有理”。講真的啦!陳師孟扮演政治丑角其實很成功,反正羞恥心沖進馬桶,硬干就好,所以不意外。
這件事情荒謬到讓人錯愕,任何有腦的人大概都沒法想象“寫文章領(lǐng)稿費”會被彈劾,但他就活生生地發(fā)生在眼前。但是不對??!根據(jù)臺灣“銓敘部”75.9.5.(七五)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952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志之編輯人、發(fā)行人、社長、經(jīng)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于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guī)定。另外也根據(jù)“司法院”32.4.28.院字第2508號函,臺灣公務員在報紙雜志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shù)之雜志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謂經(jīng)營商業(y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