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評社今日刊發(fā)評論員林淑玲的文章說,“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chǎn)處理條例》經(jīng)“立法院”三讀通過,蔡英文公布,于8月12日正式實施。以民進黨強勢主導的大清算版本,法案上路的這一天,也是國民黨被送上斷頭臺的日子。 
  這個法案最厲害之處有幾個條文,首先是第五條不當黨產(chǎn)的定義。條文明訂:政黨、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1945年8月15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于受托管理人,并于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xiàn)有財產(chǎn),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jīng)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chǎn)。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1945年8月15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chǎn),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jīng)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于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托管理人所有之財產(chǎn),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chǎn)。 
  1945是臺灣光復年,上述條文專攻國民黨接收日產(chǎn)的部份,讓國民黨一槍斃命。 
  此外,就是第六條的充公與追征條款。條文明訂:經(jīng)“行政院”不當黨產(chǎn)處理委員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chǎn),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托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托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于一定期間內(nèi)移轉為公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前項財產(chǎn)移轉范圍,以移轉時之現(xiàn)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chǎn)之對價。第一項規(guī)定之財產(chǎn),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托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托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chǎn)追征其價額。 
  國民黨從李登輝開始一路處分黨產(chǎn),包括后來改建為臺北市仁愛路帝寶豪宅的原中國廣播公司土地、舊中央黨部、舊臺北市黨部等。以上述的條文,國民黨現(xiàn)有的黨產(chǎn)幾乎都會被充公,過去賣的也會被追征價款,能不破產(chǎn)嗎? 
  不當黨產(chǎn)條例三讀后,國民黨言之鑿鑿表示要尋求“釋憲”,討回公道。第一關就遇到親民黨不配合,無法跨過門檻,這條路已走不通了。之后即使個案打官司,以民進黨完全執(zhí)政的氛圍,國民黨要贏的可能性太低。8月12日條例上路后,國民黨所有的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極有可能全數(shù)被凍結,黨中央原本研議要以手頭現(xiàn)金先發(fā)給員工5個月薪水,“行政院”已嗆聲恐將被追討。黨中央原本提到應優(yōu)先保障黨工退休金,“行政院長”林全更親上火線說,員工保障不是國民黨的“尚方寶劍”。以這氛圍看來,蔡當局這次是抱定祭出一支草都不給留的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