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定意義上說,肯尼亞事件是個“罕見的典型”。典型的部分是,臺灣政客的脆弱自尊心加上逢中必反的心理定勢,導出不問是非的過激反應。罕見的部分是,過激行為遭到臺灣老百姓狠狠打臉。
奉迎民粹的政客們,這回算是把馬屁拍到了馬腿上。
認親不認理?
最初,這個臺灣詐騙集團在肯尼亞設點,打越洋電話到大陸實施詐騙。結果2014年底因為房子失火,引來肯尼亞警方,發(fā)現(xiàn)處所有焚毀文件、詐騙劇本、疑似人頭帳戶數(shù)據(jù)、成員業(yè)績表、空白轉單、手寫詐騙草稿、4張經(jīng)曼谷飛肯尼亞電子機票等物,且從肯尼亞機房撥打回大陸的電話數(shù)量非常高,幾可確定被害人多為大陸人士。遂以“無照經(jīng)營電信業(yè)”、“無照使用無線電信設備”起訴了他們。
肯尼亞為什么不告他們欺詐?因為肯尼亞沒有電信欺詐罪,也沒有受害人(估計是因為臺灣罪嫌還沒學好斯瓦希里語的關系),最后只好判他們無罪。
也就是說,肯尼亞的“無罪”只是代表“無照經(jīng)營電信業(yè)”等罪沒成立。若由大陸來審,是妥妥的有欺詐罪。
那么大陸有沒有權力來審?根據(jù)國際法的屬地管轄原則和司法互助原則,大陸就是最有權審判的一方。因為罪嫌是臺灣籍,根據(jù)屬人管轄原則,臺灣有管轄權,但國際法中屬地權優(yōu)先于屬人權。比如美國人在大陸殺了人,應該優(yōu)先由大陸法院來審,而非送回美國去審。
想象一下,如果把這批罪嫌押回臺灣,受害者、銀行匯款記錄等都在大陸,臺灣檢方如何取證?難道臺灣當局包機票包賓館讓大陸受害者集體來臺住個一年半載?
這種事只要是學過一點法律的都明白,就算不懂法律也是常理推測可得。2010年英國籍的林克穎,在臺灣撞死一名臺灣人,2012年逃回英國,臺灣要求將他引渡回來,他卻以臺灣牢獄狀況太差等為由,請求英方不要引渡,至今還在英國逍遙。臺灣想必人人都覺得把可惡的林克穎引渡過來是理所當然,為什么到了大陸身上,就有很多人認親不認理了呢?
不懂法的人一時被蒙蔽也是情有可原,馬英九和蔡英文都是法律專業(yè)出身,難道連這點道理都不懂?綠營的人逢中必反也就罷了,臺當局行政系統(tǒng)除了“法務部”力主大陸是依法行事,其他人竟然都跟著蜂擁而上指責大陸,說明什么問題?
送回臺灣放掉?
指責大陸的人還找到了一個點,他們說,兩岸已經(jīng)建立司法合作關系,按照以往慣例,都是“各自遣返己方人員”,為什么這次大陸不這么干?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助理柳華文指出,臺灣方面并未對該案立案偵查,因此不存在大陸方面違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xié)議》的問題。
程序問題已經(jīng)厘清,大陸沒違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