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軍委繼續(xù)推進全軍社團專項清理整治決策部署,為學習貫徹新修訂的《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guī)定》等法規(guī),現以問答形式摘編20條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常用政策規(guī)定如下:
1、軍隊人員可以參加哪些社會團體?
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guī)定》,社會團體是指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的社會團體,應當是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并且該社會團體最近一次年檢通過、未被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軍隊人員和單位不得參加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網上組織及其活動。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以及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學術團體,參照參加社會團體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軍隊在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參加的社會團體與本人業(yè)務工作有直接聯系,且參加該社會團體對部隊建設有益。(二)專業(yè)技術人員(含兼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行政干部、兼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管理崗位文職人員,下同)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參加社會團體數量不超過3個。非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團(處)級以上職務或者高級技師技能等級,參加社會團體數量不超過1個。(三)軍級以上領導干部和軍級以上單位機關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安排。(四)師級以下作戰(zhàn)部隊的非專業(yè)技術人員、軍分區(qū)(警備區(qū))及所屬單位的非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得參加社會團體。(五)軍隊核心涉密人員一般不得參加社會團體,因工作特殊需要參加的,應當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安排,并經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負責保密工作和保衛(wèi)工作的業(yè)務部門審查同意。(六)同一旅(團)級單位、同一不定等級的科室等單位,參加同一業(yè)務領域的同一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數量,應當不超過本單位相應專業(yè)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年齡不超過70周歲。(二)本人原工作業(yè)務、特長與該社會團體業(yè)務活動有直接聯系。其中以特長理由申請參加社會團體的,還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資格證書或者獲獎證書。(三)離退休時為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參加數量不超過2個;離退休時為非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參加數量不超過1個。
軍隊人員同時參加同一性質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省級社會團體,如分別是在各級民政部門獨立登記的,則屬于參加2個社會團體;如省級社會團體是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則屬于參加1個全國性社會團體。
3、軍隊人員能否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
答:社會團體負責人指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各種稱謂的負責人。軍隊人員不得兼任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發(fā)起成立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軍隊人員兼任社會團體顧問、名譽負責人職務,按照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軍隊在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一般不得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確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專業(yè)技術人員兼任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院士、首席專家、科技領軍人才、學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別需要的,兼任數量不超過3個。(二)非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安排,兼任數量不超過1個。
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擬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的,應當在離退休2年之后申請,兼任數量不超過1個,同一社會團體的兼任時間不超過1屆。其中,在職時兼任、離退休后繼續(xù)兼任至當屆任期滿的不計為1屆任期,離退休后屆中兼任至當屆任期滿的計為1屆任期。
4、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按什么程序辦理?
答:(一)本人向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且提供擬參加社會團體的章程、邀請函和法人登記證書(尚未申領法人登記證書的,提供民政部門批準成立該社會團體的證明)等材料。(二)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逐級向有審批權限的單位呈報,并附相關材料。(三)有審批權限的單位審批同意后,填發(fā)《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批準書》。軍隊人員無《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批準書》,不得參加任何社會團體。
軍隊人員申請參加不發(fā)邀請函的社會團體,由各級機關業(yè)務對口部門負責審查其參加該社會團體的必要性,會同本級機關負責組織工作的業(yè)務部門聯合辦理。軍隊在職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離退休時仍然未獲批準或者未辦理手續(xù)的,應當按照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有關規(guī)定重新申請報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