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月2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游章友)近日,漳州薌城區(qū)檢察院對薌城區(qū)法院關于一對兄弟涉嫌詐騙的案件判決,依法提起刑事抗訴。1月25日,二審將在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根據(jù)薌城區(qū)法院的判決書“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介紹,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陳某琪與廈門鄺海公司簽訂債權包轉(zhuǎn)讓協(xié)議(一手的債權包系華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鄺海已經(jīng)舉牌決定購買),約定廈門鄺海公司將其受讓取得的債權包以200萬元(后變更為150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被告人陳某琪。2012年1月15日,陳某琪與弟弟陳某瑯隱瞞事先已和鄺海約定的轉(zhuǎn)讓價格,虛構購買上述債權包需支付人民幣750萬元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韓某的信任后,共同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3人共同出資人民幣750萬元購買和主張上述債權。
之后被害人韓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250萬元給陳某琪。而兩名被告人則未按照約定出資,僅使用被害人出資中的150萬元向廈門鄺海公司購買債權包,其余100萬元被倆被告人占為己有。之后,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索要和廈門鄺海簽訂的購買債權包的合同,和給廈門鄺海公司700多萬元的匯款憑證以及追問合同履行情況未果。于是被害人報警,警方抓獲兩被告人后,被告人向被害人退還250萬元。
綜合各方辯詞和證據(jù),薌城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合同欺詐罪的證據(jù)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本案實際上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因此,判決倆被告人無罪。
判決結(jié)果出來后,薌城區(qū)檢察院依法對此判決提起刑事抗訴,認為本案有確實、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陳某琪、陳某瑯有罪,而該判決認定事實和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兩被告人無罪確有錯誤。
檢察院認為:1.倆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在騙取被害人出資250萬元后,將其中100萬元據(jù)為己有并使用。倆被告人具有明顯的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2.倆被告人已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根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目前涉案債權包仍然在華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的名下,法院均未把涉案債權包裁定變更到鄺海公司或者被告人名下。故被害人的財物在其履行合同過程中,已由被告人陳某琪、陳某瑯非法占有;3.倆被告人不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4.被告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