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福州市民侯先生因在購買的小區(qū)車位加裝護欄,被相鄰車位業(yè)主徐女士告上法庭。那么,業(yè)主是否有權在自家的車位上加裝護欄?相鄰關系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有何限度?近日,福州市鼓樓法院審結了該起強制排除妨礙糾紛案。
徐女士是福州某小區(qū)地下室A車位的所有權人,侯先生是B車位的所有權人,A、B車位位置左右相鄰。侯先生稱徐女士倒車入庫駕駛技術不佳,開關車門時多次剮蹭他在車位上停放的車輛,導致他財產(chǎn)損失,便在他的車位上加裝兩個護欄。徐女士則認為,侯先生沒有證據(jù)證明他車輛車門上的痕跡是由她剮蹭所致,且侯先生加裝護欄的行為影響了她使用車位。由于雙方協(xié)商未果,徐女士遂將侯先生訴至鼓樓法院,請求判令拆除護欄。
鼓樓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侯先生雖為B車位的合法權利人,但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生活常理,侯先生加裝護欄的行為,對徐女士進入車位、上下車等正常使用車位的行為都會產(chǎn)生較大影響,同時該行為亦會造成侯先生自身對車位使用的不便,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友善原則,且侯先生也未舉證證明其車輛車門上的痕跡系由徐女士剮蹭導致,故對徐女士訴請拆除A車位和B車位中間的護欄,予以支持。(來源:福州晚報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金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