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車水馬龍的道路上,會車時應使用近光燈,違法使用遠光燈,不僅交警可以處罰,發(fā)生交通事故還要賠償。日前,福清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1年3月5日晚,小華(化名)開著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行駛在一條沒有中心線的村邊路段時,遇對向小翠(化名)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小華未將遠光燈換為近光燈,小翠眼睛受到遠光燈的刺激,看不清路況,撞上路邊停放的無號牌重型半掛車。小翠撞傷后送醫(yī)救治,經過兩個月的治療,小翠的腦葉部分被切除,后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交警進行事故認定后,認為小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駕駛的行為是引發(fā)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認定小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認為小華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時未使用近光燈的行為是引發(fā)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認為無號牌重型半掛車停放在道路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且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以及掛車的車身反光標識模糊不完整,未能體現(xiàn)整體輪廓,在夜間時不起警示作用,安全防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是引發(fā)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交警部門認定小華與無號牌重型半掛車車主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華在本起事故中與無號牌重型半掛車車主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造成小翠受傷的后果存在過錯,其行為已構成侵權。因小華的駕駛證與事故車輛重型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的車型準駕不符,保險公司僅承擔交強險范圍的賠償,不承擔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華按其責任份額承擔15%的賠償即9408元。
法官提醒,大多數(shù)交通事故認定的基礎是“接觸”,故導致很多駕駛員認為違法鳴笛、違法使用遠近光燈等非接觸行為不會擔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濫用遠光燈屬于違法行為,由此而引發(fā)交通事故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燦萃 林怡佳)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