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6月28日訊 據(jù)福州日報報道,備受關注的《福州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歷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于27日下午獲表決通過,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辦法》明確煙花爆竹實行“限放”,并明確了禁放區(qū)以及限放區(qū)的燃放時間。
《辦法》將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qū)域明確為“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不含宦溪鎮(zhèn)、壽山鄉(xiāng)、日溪鄉(xiāng))、馬尾區(qū)(不含亭江鎮(zhèn)、瑯岐鎮(zhèn))”。并規(guī)定除上述區(qū)域外的其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guī)定本轄區(qū)范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等有關事項。
限制燃放區(qū)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農歷臘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時至二十二時;在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jié)日期間,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報批后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辦法》還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文物保護單位;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風貌區(qū)和歷史建筑群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及地下通道;醫(y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yǎng))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qū)內;風景名勝區(qū)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qū);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這些地點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出入口或者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