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2月4日訊 據(jù)福州新聞網報道 倉山區(qū)某村委會2001年與村民黃某簽訂協(xié)議書并向黃某收取建房資金,隨后黃某冒用方某名義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
2017年,黃某到登記中心申請該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中心認為申請人黃某冒用他人名義申請批地建房,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依法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
黃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冒用他人名義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屬于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形,依法不予辦理登記。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近年來,城市居民或不具備在宅基地(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條件的人員冒名在村集體土地上建房的情形仍然存在,此類行為屬非法占用村集體土地,部分甚至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