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3日訊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 年輕女子小霞(化名)來泉州找表姐散心,卻大白天在西湖公園廁所內,險被尾隨而入的陌生男子強奸,好在消防官兵及時出手,她才躲過一劫。近日,這起案件被豐澤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江西男子盧某一審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盧某供述,事發(fā)時他到西湖公園游玩,見一女子走進女廁所,心生歹念,便跟著進入女廁,兩三分鐘后女子出了格子間,他便沖上去將女子抱住試圖不軌,后被消防隊員制服。根據泉州市第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開具的司法鑒定,盧某為精神分裂癥患病中作案,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法院認為,盧某系犯罪未遂,其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仍應負刑事責任。
□釋法
精神病不是“免責金牌”
福建致理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蔣宏斌表示,精神病人的確是一個人的責任能力喪失或者減輕的事由,但并非“免責金牌”,刑法對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分3種情況:即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區(qū)別對待。
蔣律師解釋,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