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27日訊 據福清人民法院報道,本是恩愛的小兩口,最近卻鬧上了法庭,是什么原因導致他們分道揚鑣?且聽小編慢慢道來!
近日,福清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兩人陷入愛河 女子跟隨男友出國同居
2012年4月,90后小伙陳某經媒人介紹與姑娘黃某認識,兩人迅速陷入了愛河并預備結婚。后經媒人從中談好彩禮款為358,800元。同年8月,黃某赴南非與陳某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7月18日在南非生育一子陳小某,但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
遭遇意外回國 男子要求女友拿出聘禮
2013年8月初,由于陳某的父親在南非經營的店鋪遭搶,陳某的父親左腿骨被打斷裂致殘,陳某一家便決定回國?;貒?,陳某欲向外投資,于是便詢問黃某返還聘禮的錢數。夫妻倆一言不合就爭吵起來,黃某一氣之下回娘家居住。陳某及其家人多次前去黃某的家中請她回家,但黃某均予以拒絕
遇到這樣變故,雙方及家長都有不同說法!
陳某:對方為騙取彩禮才答應這門婚事!
陳某認為黃某是因為現(xiàn)在家中經濟條件陷入困難才棄他而去,當初為了騙取彩禮才答應這門婚事,于是陳某一紙訴狀將黃某及其父黃某明、其母林某告上法庭,請求返還彩禮。
黃某:他們一家人都對我不好!
在庭審過程中,黃某對陳某的說法并不認同,“當初我一直說要先辦理結婚登記后再去南非,但陳某一直催我,所以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是陳某自己不想辦理”。黃某氣憤地說道,“我孤身一人來到南非,可是陳某和陳某的家人對我并不友善,一到南非,我的個人護照便被陳某的父母沒收,我只能在他們經營的超市內無償工作。而且我在南非與陳某同居期間的生活開支、懷孕生子、坐月子等一切費用都是花自己的錢。在坐月子的時候陳某和陳某的家人都沒照顧過我,我的身體就是因為月子沒做好才導致發(fā)生水腫。”
黃某母親:聘禮實際已經用于他們夫妻倆的生活開支。
黃某的母親林某補充道:“陳某給的彩禮是按我們當地習俗進行的,陳某給的358,800元扣掉訂婚辦酒席和糖煙酒60,000元,給黃某的祖母、曾祖母20,000元,見面禮30,000元,肉面10,000元,舅子錢10,000元外,禮金實際上只有228,800元。
陳小某回國后,因我女兒身體發(fā)生水腫,需為孩子聘請月嫂;并且回國后陳某與我女兒生活的那一段時間,都是我女兒花錢。還有,我女兒本來與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就因為陳某的爸媽把護照給收走了,我女兒還違約了,賠了兩萬,這些都要從彩禮里面扣,這樣的話彩禮錢還能剩多少?”
陳某:她既然不肯回來,就該把錢財都還給我。
對此,陳某則有一番自己的說辭,解釋道:“我爸媽只是代為保管護照,是怕她不小心弄丟了,再去補辦也麻煩。在南非,她吃穿不都是花我的錢嗎?至于她說的坐月子坐得身體水腫,要拿出醫(yī)院出具的病例來證明,這分明是她想逃回家的借口!并且我父親左腿骨被打斷裂致殘,她不僅沒有問候過我父親一句,在我家人多次去她家請她回來,她卻鐵了心似的不肯回來,那既然這樣,她就應該把當初的索取的聘禮、還有金項鏈和鉆石都還給我。”
看到他們一家人各說其詞,大家是不是有些懵圈了!但是我們的法官,已經把案件理得清清楚楚了呢!不信你看!
法官說法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黃某訂婚且共同生活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并已分手,現(xiàn)陳某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可酌情予以支持。
黃某與其父母共同收受彩禮358,800元
本案中,陳某先后兩次共計給付黃某彩禮358,800元,事實清楚。黃某及其父母主張彩禮只有228,800元,缺乏依據,不予采信。對于陳某所給付的上述358,800元彩禮,雖然是匯至黃某的銀行賬戶,但基于黃某及其父母的特定關系,黃某明收受彩禮的緣由就是因為女兒的婚事,為此其只是一種家事行為,故應認定黃某與其父母共同收受了該彩禮。
彩禮的返還額應以60,000元為宜
由于黃某與陳某訂婚后已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并生育有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間及撫養(yǎng)孩子方面產生一定的經濟開支是在所難免,為此,結合本地風俗習慣以及本案的相關情況等,從公平原則和照顧婦女的角度考慮,酌定上述彩禮的返還額應以60,000元為宜,黃某、黃某明、林某并應對此負有共同返還之義務。
同居期間贈與的物品可不予返還
陳某在與黃某訂婚過程至同居期間給付黃某的一條金項鏈和一枚鉆戒,其應屬于未婚男女在談婚論嫁時,男方為培養(yǎng)及增進與女方的感情而作出的一種贈與,故黃某對此可不予返還。
對彩禮已予以部分開支的主張證據不足
對于黃某及其父母主張的對彩禮已予以部分開支的相關項目及款額,或因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或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故均不予采信。
依法判決一個月內返還彩禮人民幣6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福清法院判決黃某、黃某明、林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返還陳某彩禮人民幣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