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以資金周轉(zhuǎn)需要為由,向岳父母借了35萬多元。在夫妻兩人婚姻亮紅燈后,岳父母欲將借款要回,結果女婿不僅拒絕償還,還表示這是婚內(nèi)債務,要還也得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情況到底如何呢?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來看南安市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 女婿找岳父母借款35萬元 被催時卻拒還推托
老張夫妻倆有一獨生女小張,小張與小黃自由戀愛并很快成婚。2020年,小黃稱要做生意,以個人身份向岳父母借款。同年11月,岳母轉(zhuǎn)賬25萬元給小黃,2021年1月,岳父老張又轉(zhuǎn)賬10萬元借給小黃。
近日,小黃和小張的婚姻亮起了紅燈,老兩口想將借款要回卻遭到女婿的拒絕。為此,岳父母起訴了小黃,請求判決其立即償還35萬元借款。
小黃辯稱這筆款項并不是自己向岳父母借的錢,而是老婆小張想與自己共同投資一家酒店出的錢,屬于投資行為。他還表示,這筆錢屬于婚姻期間的借款,理應由小張與自己共同承擔債務。小黃認為自己并不應該支付這筆款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小張則稱,自己對丈夫找父母借錢的事毫不知情,是最近鬧離婚才知道此事,更不可能是自己要投資的。
審理 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屬于共同債務
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2020年11月,張母轉(zhuǎn)賬25萬元給小黃;2021年1月,張父轉(zhuǎn)賬10萬元給小黃,兩筆借款均有轉(zhuǎn)賬記錄。張父和張母在借錢給小黃后均有電話錄音,錄音中有明確的“這個錢是我個人借的,我確實欠你們35萬”的語音內(nèi)容,因此可以認定張父、張母與小黃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雙方借貸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本案款項是否夫妻共同債務呢?法院查明,老兩口的借款是轉(zhuǎn)向小黃而非女兒小張,小黃在錄音中認可是“個人借的”,且這筆款項用于小黃個人投資酒店,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小張對小黃的投資事宜毫不知情。因此法院認定,該款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判決小黃獨自償還本案款項35萬元。
法官 夫妻共同債務 必須基于共同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chǎn)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chǎn)生的債務,包括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等。
本案中女婿向岳父母借錢后,根據(jù)已有證據(jù),證明該筆債務并不是與妻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chǎn)的需要,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女婿向岳父母借錢是用于個人生活或者個人商業(yè)投資,那么事后通過妻子與岳父母的關系逃避或減少債務,是非常不可取的行為。(融媒體記者 陳玲紅 通訊員 黃宏斌 楊玲娥)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