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5月30日訊 據(jù)泉州晚報報道,民間“標會”這種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稍有不慎就容易演變成非法集資犯罪
日前
泉州鯉城法院就宣判了一起
因民間“標會”引發(fā)的非法集資案件
265名“入會”者損失超1300萬元
“會頭”吳某軍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法院介紹,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間,被告人吳某軍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鯉城區(qū)浮橋街道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組織民間“標會”6份,組織多名群眾“入會”,非法吸收吳某生、吳某明、吳某國等多名群眾的入會款共計17376500元。
2015年12月,吳某軍組織的“標會”倒閉,截至2017年8月,尚有265名群眾的“入會”款13492360元未能歸還。后吳某軍又先后陸續(xù)歸還部分被害人部分款項,至今尚有13334960元未能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用“標會”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某軍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吳某軍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依法判處吳某軍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5萬元;責令吳某軍退出贓款13334960元,按退賠清單所列數(shù)額賠償各被害人損失。
鯉城法院在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要克服僥幸心理,切勿一味貪圖高息利益,充分認識到民間“標會”倒閉的高風險性,最好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民間“標會”活動,避免掉入民間非法集資“陷阱”,造成個人財產(chǎn)嚴重損失,一輩子辛苦錢打水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