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按合同約定辦事,車主違約
“1036三劍客”聯(lián)系上了晉江民發(fā)長安4S店的一名銷售顧問陳小姐。她表示,在這件事情中,4S店方面并沒有任何的過錯,是車主違約。“江先生當時說要自己解決居住證的問題,那我們當時就跟他說隨時都可以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他6月定的車,如果10月份來提車,我們還可以商量具體費用的變動。誰知道車主在沒有提前跟我們商量的前提下,直接跟同城的其他4S店定了車”。

從雙方簽署的這份“銷售合同”上看,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如因買方單方面取消合同,所交定金作為違約金歸賣方所有。但是江先生對這份合同也提出了質(zhì)疑,他表示,這份合同只簽了一份,原件在4S店手里,自己只有復印件。另外,這份合同上并沒有4S店的公章。所以他認為這份合同無效,定金應該退還。
律師:合同有效,車主定金難退回
福建閩君律師事務所唐建景律師分析認為,合同的效力不受“幾份”的影響,“一式一份”并不能說合同無效。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這種才算無效。而合同上只有銷售顧問簽字,沒有4S店的公章,同樣也不能判定合同無效,因為只要4S店認可銷售顧問代表4S店,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