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7月22日訊 據泉州第一時間報道,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因其車輛狀況難以保證,會給道路安全構成威脅,駕駛報廢車上路還有可能因觸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吊銷駕照。
若報廢車出了事故,承擔責任的僅僅是駕駛員?近日,德化縣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給出了答案,報廢車上路出了事故,轉讓報廢車的一方也要擔責。
事發(fā):原車主轉賣報廢車 新車主上路出事故
去年5月,張某駕駛小貨車在德化雷峰鎮(zhèn)焦溪村路段與林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駕駛員張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且該車為報廢車應承擔全部責任。德化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該報廢車的車主李某也作為被告一并被起訴。
當李某接到法院通知時,理直氣壯地拍著胸脯回答:“我已經和張某簽協(xié)議了,其發(fā)生事故均與我無關,我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原來在3年前,張某和朋友到晉江做客時,發(fā)現李某停在院中的一輛貨車,便提出自己愿意出1000元購買。李某說該車已經報廢一年多了,且停在院中很是占位置,愿意轉賣。
李某為了貪圖利益便滿口答應,并要求張某和他簽一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中約定李某將該車轉賣給張某,并于轉賣之日起該車輛發(fā)生的事故均與自己無關。張某立即同意李某的要求,并一再保證自己只是在自家農村的山上拉一些雜貨,交警不會去山里查的。
一審:原車主賠五萬元 新車主賠了七萬多
在今年1月的庭審過程中,法官見李某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便悉心地給李某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車輛達到報廢期后,應該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辦理車輛報廢手續(xù)。因此私下買賣的報廢車、拼裝車上路,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轉讓人和受讓人都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出讓人明知機動車不符合上路標準而轉讓,受讓人明知車輛不符合上路標準而買受且駕之上路,主觀上都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具有重大過錯。
李某意識到自己的過錯責任后,積極配合法官的工作,主動提出賠償原告林某的經濟損失,并和原告林某協(xié)商調解方案。
最終,原告與被告李某達成協(xié)議:被告李某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原告自愿放棄被告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同意不就本事故再向被告李某主張任何賠償權利。被告李某也于在庭審后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林某五萬元。
而張某不同意調解,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他賠償林某7萬余元。


 
          



